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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张家村8社全体村民与张玉山、衣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张家村8社全体村民,张玉山,衣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张家村8社全体村民。代表人杨利,住长春市双阳区。代表人张本和,住址同上。代表人张德纪,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玉山,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衣岩,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张家村8社全体村民与被执行人张玉山、衣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玉山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以(2015)双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双土仲案(2014)第023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双土仲案(2014)第023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