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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民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德亮与何夫显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亮,何夫显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1950号原告刘德亮,男,汉族,1944年3月25日出生。被告何夫显,男,汉族,1952年9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亮与被告何夫显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亮于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德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刘德亮负担。审判长  巴起骏审判员  赵卫杰陪审员  徐凌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怡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