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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特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任祥萍申请宣告叶思茂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祥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特字第00034号申请人任祥萍,女,1960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任祥萍申请宣告公民叶思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叶思茂,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叶思茂与申请人任祥萍系夫妻关系,现申请人任祥萍以叶思茂脑部外伤后遗症为由,申请宣告叶思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任祥萍为其监护人。经申请人任祥萍申请,本院委托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对叶思茂目前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4月27日,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作出渝法庭(2015)司精鉴字第0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叶思茂的精神状态为脑挫裂伤后综合症(重度智能损害);2、被鉴定人叶思茂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本院对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叶思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申请人任祥萍系叶思茂之妻,现申请宣告叶思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叶思茂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叶思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任祥萍为叶思茂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东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