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诉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安庆市开来贸易有限公司,李凌飞,焦爱萍,焦青春,沈冬月,焦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诉保字第0022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安庆市开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李凌飞,男,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焦爱萍,女,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焦青春,男,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沈冬月,女,住址同上。被告:焦涛,男,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安庆市开来贸易有限公司、李凌飞、焦爱萍、焦青春、沈冬月、焦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安庆市开来贸易有限公司、李凌飞、焦爱萍、焦青春、沈冬月、焦涛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安庆市开来贸易有限公司、李凌飞、焦爱萍、焦青春、沈冬月、焦涛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中舟代理审判员 朱满贵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重要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