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仙商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冯霞与仙居县永泰液压件厂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霞,仙居县永泰液压件厂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仙商初字第883号原告:冯霞。被告:仙居县永泰液压件厂。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张雷振、朱雅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霞与被告仙居县永泰液压件厂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冯霞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仙居县永泰液压件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霞撤回对被告仙居县永泰液压件厂的起诉。审 判 员 戴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希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