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北京华通鸿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与余达志、蒋慧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通鸿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余达志,蒋慧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559号原告:北京华通鸿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吴洋。委托代理人:李燕欢,该公司职员。被告:余达志,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蒋慧琼,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通鸿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余达志、蒋慧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通鸿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余达志、蒋慧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华通鸿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