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沈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王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王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沈浩。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汪建法。委托代理人:黄烨镔,浙江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信。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浩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王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浩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