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谭吉兵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吉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60号罪犯谭吉兵,男,生于1964年1月23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5日作出(2008)蓬溪刑初字第0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吉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由被告人谭吉兵赔偿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3月14日至2017年3月13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6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6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2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犯应于2015年12月13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谭吉兵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吉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4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00分,月均4.3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谭吉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吉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4日至2015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孟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