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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州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品文、赵翠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戴品文,赵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博爱路111号9楼。法定代表人朱凯,董事长。被执行人戴品文,男,1957年12月27日生。被执行人赵翠琴,女,1962年10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常州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品文、赵翠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六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戴品文、赵翠琴给付申请执行人常州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72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对执行标的上设定的租赁权有异议,本院正在审查中,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异议审查结束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执字第2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柏 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