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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长沙市慧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邢新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慧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邢新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20-1号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慧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展,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邢新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慧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邢新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邢新疆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慧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被告(反诉原告)邢新疆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邢新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慧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的银行存款13万元。二、如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慧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3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