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薛宝强与宋占义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宝强,宋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薛宝强。被执行人宋占义。依据(2015)二民速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薛宝强与被执行人宋占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宋占义的房屋(吉房权通字第0177号,面积72平方米)过户更名为薛宝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宏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