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爱蕉、李依纯等与汤忠实、陈伟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蕉,李依纯,杨月芬,李叶林,汤忠实,陈伟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2243号申请执行人:陈爱蕉。申请执行人:李依纯。申请执行人:杨月芬。申请执行人:李叶林。被执行人:汤忠实。被执行人:陈伟丰。申请执行人陈爱蕉、李依纯、杨月芬、李叶林与被执行人陈汤忠实、陈伟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金永商初字初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224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华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