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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初字第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曹长明与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长明,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01533号原告曹长明,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刘振屯乡。被告梁峰,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刘振屯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长明诉被告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长明自愿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长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曹长明承担。审 判 长  陈洪凯审 判 员  张 征人民陪审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顾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