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执监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襄樊众鑫成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金三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樊众鑫成实业有限公司,湖北金三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执监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襄樊众鑫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汽车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园林路。法定代表人谢国庆,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金三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路137号。法定代表人程永亮,该公司经理。襄樊众鑫成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金三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襄中民三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襄樊众鑫成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8)襄中执字第67-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襄樊众鑫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请求将此案指定襄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襄中民三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襄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执行实施处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襄州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浦长军审判员 文丹丹审判员 李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