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越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许洪彬、吉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越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许洪彬,吉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481号原告:越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越西县越城镇新大街北段43号。法定代表人:王涛,该社主任。被告:许洪彬,男,1984年8月1日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吉洪,男,1981年10月18日生,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越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许洪彬、吉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越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越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担。审判员 王义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小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