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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越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越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许洪彬、吉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越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许洪彬,吉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481号原告:越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越西县越城镇新大街北段43号。法定代表人:王涛,该社主任。被告:许洪彬,男,1984年8月1日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吉洪,男,1981年10月18日生,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越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许洪彬、吉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越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越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担。审判员  王义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小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