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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周琳与刘安民、穆凤荣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琳,刘安民,穆凤荣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琳。委托代理人成春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安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凤荣。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骏。上诉人周琳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6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周琳与刘安民、穆凤荣为邻居,分别为其房屋的所有权人。双方整幢房屋交房时未预留淋浴器排气管道。周琳的房屋原由周琳父母居住,2011年周琳入住前,刘安民、穆凤荣在双方房屋4楼的公用走道上放置了大木箱、洗衣机及鞋箱各一只,并在其分户门和窗户之间的上方外墙上打洞安装了淋浴器排气管;4楼公共走道上建有一扇将403室、404室、405室分户门封闭在内的栅栏式的铁门。周琳向刘安民、穆凤荣提出异议,无果。故周琳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刘安民、穆凤荣:1、将上海市新村路XXX弄XXX号XXX室分户门上方的淋浴器排气管通过公用走道延长至室外;2、移走上海市新村路XXX弄XXX号XXX楼公共通道上摆放的大木箱一只、洗衣机一只、鞋箱一只;3、拆除上海市新村路XXX弄XXX号XXX楼公共通道上将403室、404室、405室分户门封闭在内的铁门。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双方系邻居,双方整幢房屋交房时未预留淋浴器排气管道。刘安民、穆凤荣在自己的分户门和窗户之间的上方外墙上打洞安装淋浴器排气管,并无不妥,且该排气管距离周琳门窗较远,无实质性影响,周琳有合理容忍的义务。故对周琳要求刘安民、穆凤荣将其分户门上方的淋浴器排气管通过公用走道延长至室外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刘安民、穆凤荣在4楼公共通道上摆放大木箱、洗衣机、鞋箱的行为,影响了周琳的通行,周琳要求刘安民、穆凤荣移走,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另周琳要求刘安民、穆凤荣拆除4楼公共通道上将403室、404室、405室分户门封闭在内的铁门的诉讼请求,周琳未提供该铁门是刘安民、穆凤荣独自安装的证据,因该铁门系三户合用,牵涉到第三人的利益,故对周琳的该项诉讼请求,本案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如下:一、对原告周琳要求被告刘安民、被告穆凤荣将上海市新村路XXX弄XXX号XXX室分户门上方的淋浴器排气管通过公用走道延长至室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被告刘安民、被告穆凤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移走上海市新村路XXX弄XXX号XXX楼公共通道上摆放的大木箱、洗衣机及鞋箱各一只;三、对原告周琳要求被告刘安民、被告穆凤荣拆除上海市新村路XXX弄XXX号XXX楼公共通道上将403室、404室、405室分户门封闭在内的铁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周琳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方的淋浴器排气管、公共通道上的铁门已经妨害了己方的生活,对方理应予以排除妨害。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一、三项,支持己方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刘安民、穆凤荣共同辩称:己方的淋浴器排气管距离对方门窗较远,对其并无实质影响。公共通道上的三户合用铁门并非己方一户安装,对方也有钥匙。故不同意周琳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双方当事人均无新的事实予以补充或新的证据予以提交,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系争淋浴器排气管、公用走道摆放物品等事实是否构成妨碍已作充分阐述,并据此作出相应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在此不再赘述。周琳关于系争淋浴器排气管须通过公用走道延长至室外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周琳上诉认为应由刘安民方拆除三户合用的系争铁门,原审法院认定系牵涉案外人利益,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也注意到,双方之间就相邻关系已有互为原被告的诉讼,希望双方今后能从互谅互让、多为他方考虑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邻里矛盾。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周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 川审判员 顾继红审判员 虞恒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