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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民,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郸执字第122-1号申请人:曹国民,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20日,住郸城县双楼乡曹楼村。被执行人:韩勇,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5日,郸城县盐业公司。本院在执行曹国民申请执行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2)郸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勇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平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