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郸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民,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郸执字第122-1号申请人:曹国民,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20日,住郸城县双楼乡曹楼村。被执行人:韩勇,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5日,郸城县盐业公司。本院在执行曹国民申请执行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2)郸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勇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平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