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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商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朱真君、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文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真君,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618号原告:朱真君。被告: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力平。被告:何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真君与被告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文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真君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真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6元,减半收取2313元,由原告朱真君负担。审 判 员 戴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希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