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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献县海江建筑器材厂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海江建筑器材厂,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献县海江建筑器材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投资人魏建飞。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职务董事长。原告献县海江建筑器材厂诉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献县海江建筑器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6元,减半收取224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荣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