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钱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761号原告:钱某,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被告:童某,男,1968年3月12日,汉族,住巢湖市庙岗乡童坛行政村中份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陈效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