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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史粉寿诉被告陈德林、王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粉寿,陈德林,王扣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史粉寿。被告陈德林。被告王扣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粉寿诉被告陈德林、王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粉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宇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