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郝瑞菊与青岛米袋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郝瑞菊。被告青岛米袋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0号2号楼1101。法定代表人杨东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瑞菊与被告青岛米袋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青岛米袋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的50000元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青岛米袋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彩波审判员 冯喜卿审判员 宋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