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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执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祖宏与被执行人袁鑫健、汤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3146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张祖宏,男,1967年6月25日生。被执行人袁鑫健,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汤兰香,女,汉族,1970年7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祖宏与被执行人袁鑫健、汤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六沿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袁鑫健、汤兰香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祖宏人民币8678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鑫健、汤兰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执字第3146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于达萍执行员  章跃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柏 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