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河南省禹州市龙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丁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禹州市龙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湖北省安陆市中天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丁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882号申请人河南省禹州市龙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书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省安陆市中天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翔翔,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丁力,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1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姚家岭114号景天楼2-3-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省安陆市中天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丁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湖北省安陆市中天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丁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省安陆市中天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湖北省安陆市中天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8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北省安陆市中天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价值85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划拨投资人戴翔翔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提取、扣留投资人戴翔翔在有关单位的收入8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投资人戴翔翔价值850000元的财产。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力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提取、扣留被执行人丁力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丁力价值4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宽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玉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