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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杨华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杨华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溪执字第128号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组织机构代码:00751120-9。法定代表人张春和,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杨华宇,男,生于1993年1月2日,四川省蓬溪县人。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杨华宇缴纳罚金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80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下落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80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振华审 判 员  陶清珍代理审判员  旷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