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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与苏斌红、郑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0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负责人沈杰。被执行人苏斌红,女,197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郑彬,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苏斌红、郑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苏斌红、郑彬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杭州湾大道118弄2号1402室房地产,由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正与蕉城区人民法院协商该房地产的处置权,被执行人又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涛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