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惠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李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4号原告:惠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江某,该公司法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惠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惠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 勇审判员 曾日华审判员 李海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