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行他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晋城市住建局与晋城市晋邦大酒店污水处理费行政非诉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行他字第6号申请人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双荣,局长。被申请人晋城市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昆山,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经查,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申请人用水量为33431吨。依相关法律规定,该单位应缴纳污水处理费33431元。申请人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后,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设施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行的通知》、《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大同市等七城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晋城市物价局关于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之规定,作出晋市住建污征存字(2014)013号污水处理费征收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在接到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晋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缴纳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并依法定程序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进行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污水处理费征收通知书内容。申请人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该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强制执行晋市住建污征存字(2014)013号污水处理费征收通知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担。审判长 张 剑审判员 徐 焰审判员 赵仁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