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杨保民与肖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民,肖胜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06号原告杨保民,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肖胜利,男,约42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民与被告肖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太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