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恢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岱山县海升水产冷冻厂与范宽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岱山县海升水产冷冻厂,范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恢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岱山县海升水产冷冻厂,住所地岱山县。法定代表人江国海,系该厂负责人。被执行人范宽平。申请执行人岱山县海升水产冷冻厂与被执行人范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14日作出(2006)岱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7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542元,被执行人范宽平已于2015年5月25日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4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口头和解协议,对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14542元,双方当事人就履行期限作了约定,且申请执行人沈继波自愿撤销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舟岱执民字第26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董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