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建民与被执行人高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民,高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第51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民被执行人:高翠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民与被执行人高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案件款已经给付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甘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 丛 波审判员 :齐庆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