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行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马云俊不服行政处罚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马云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克行审字第11号申请人:克拉玛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克拉玛依市法定代表人:赵卫东,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红伟,女,汉族,33岁,该局工作人员,住克拉玛依区。委托代理人:王丁丁,男,汉族,26岁,该局工作人员,住克拉玛依区。被申请人:马云俊,男,回族,27岁,住克拉玛依区。申请人克拉玛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克)食药监食罚(2014)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不存在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明确违法并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且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克拉玛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克)食药监食罚(2014)7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 慧审判员 张 力审判员 徐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