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岑圣法与鲍肖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圣法,鲍肖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459号原告岑圣法。被告鲍肖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圣法与被告鲍肖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岑圣法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岑圣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圣法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仁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