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程庆坤与胡张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程庆坤,胡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程庆坤。被执行人胡张萍。申请执行人程庆坤与被执行人胡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3日,程庆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胡张萍暂无履行能力。截止2015年5月25日,被执行人胡张萍尚欠申请执行人程庆坤借款26000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3189.50元、执行费380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吾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