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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保字第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蒋东强、潘福阳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蒋东强,潘福阳,傅式洋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399号之一原告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北段亿利达大厦。法定代表人薛永文,董事长。被告蒋东强。被告潘福阳。被告傅式洋。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632号原告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东强、潘福阳、傅式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临兰商保字第3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担保人临沂市金泰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号为00XXX71的房产。经本院审理作出的(2015)临兰商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被告已履行责任,原告申请解除对其担保物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临沂市金泰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号为00XXX71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