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银铎与罗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铎,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李银铎。被执行人罗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嘉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罗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飞所有的登记在四川南充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X段XX号某某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住宅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正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