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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郑北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北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北胜,男,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因吸毒于2004年7月份、2008年2月份、2009年8月份、2012年12月份、2014年3月份,先后5次被强制戒毒、社区戒毒。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5月21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羁押,同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北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梦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北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4日至11月2日,被告人郑北胜在其茂名市茂南区鳌头镇飞马南村一组44号家中,先后5次贩卖了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每次30元。2014年11月9日,鳌头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在鳌头镇飞马南村抓获郑北胜,在其身上查获2小包白色固体(经检验,检见毒品海洛因成分,净重0.08克),又在其家中查获70个还没有封装好的椭圆形空胶管、1盒灭菌注射用水(10支,每支2ml)、3个一次性注射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北胜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款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北胜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因郑北胜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贩卖毒品5次,属情节严重;2、多次被强制戒毒、社区戒毒劣迹;3、属毒品再犯;4、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郑北胜对公诉机关之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12时许、2014年10月26日13时许、2014年10月27日12时许、2014年10月29日12时许、2014年11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郑北胜在其茂名市茂南区鳌头镇飞马南村一组44号家中,以每次30元的价值,先后共5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某。2014年11月9日9时许,鳌头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在鳌头镇飞马南村抓获郑北胜,并在其身上查获2小包白色固体。经检验,查获的白色固体检见毒品海洛因成分,净重0.08克,随后民警又在郑北胜家中查获70个还没有封装好的椭圆形空胶管、1盒灭菌注射用水(共10支,每支2ml)、3个一次性注射器(上述查获物品均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保管,未随案移送)。另查明,被告人郑北胜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5月21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尿液检测报告、指认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扣押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判决书、吸毒人员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户籍资料、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郑北胜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北胜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北胜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北胜共五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情节严重,对其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处罚。被告人郑北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北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公安机关扣缴到的0.08克海洛因毒品,70个椭圆形空胶管、1盒灭菌注射用水(共10支,每支2ml)、3个一次性注射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北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二、对公安机关扣缴到的0.08克海洛因毒品,70个椭圆形空胶管、1盒灭菌注射用水(共10支,每支2ml)、3个一次性注射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 文代理审判员  潘创华人民陪审员  罗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伍晓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