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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向一申请马玮峰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向一,马玮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马向一,男,云南省永平县人。被执行人:马玮峰,男,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马向一与被执行人马玮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马玮峰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马向一案款30000元(已付清),余款9246.5元申请执行人马向一主动放弃,不再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系申请执行人处分其权利,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平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执案款9246.5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文波审判员  刘国瑞审判员  薛建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茂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