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执恢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永鸿与四川仁寿华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鸿,四川仁寿华南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湾执恢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周永鸿,男,汉族,1967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衡,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仁寿华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法定代表人:李国华。申请执行人周永鸿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809元。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仁寿华南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仁寿华南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5531元(其中执行费722元),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军审判员 张 勤审判员 何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季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