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任海林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林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海林,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东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1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6月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9月9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羁押,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辩护人陈锐强、任建彬,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4]2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海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5年1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伟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海林及其辩护人陈锐强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任海林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经过东莞市常平镇金美村加油站时被公安人员发现,当场在摩托车储物箱内搜出4包小颗粒状冰毒,净重41.97克和1包红色药片状“麻古”净重72.47克(经检验,上述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任海林遂被带回派出所审查。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验材料,毒品冰毒等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任海林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任海林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系累犯,具有立功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在法庭上,被告人任海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任海林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任海林具有重大立功表现;2.认罪态度好。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任海林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经过东莞市常平镇金美村加油站时被公安人员发现,当场在摩托车储物箱内搜出4包小颗粒状冰毒,净重41.97克和1包红色药片状“麻古”净重72.47克(经检验,上述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任海林遂被带回派出所审查。后公安机关根据任海林提供的线索,在常平镇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唐元桂、陈辉,并在唐元桂的小轿车上缴获白色晶体376.8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一台电子秤。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检验鉴定报告,尿液检测报告书,毒品一批,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说明,情况说明,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任海林的供述和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海林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持有数量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海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海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海林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海林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涉嫌贩卖毒品的唐元桂、陈辉,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海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任海林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本院认为,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五十克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考虑到被告人任海林在本案中触犯的罪名、情节、认罪态度、重大立功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未充分考虑任海林具有重大立功的表现,对被告人任海林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视被告人任海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海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西俊审 判 员 胡 江人民陪审员 黄绍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舒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