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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法执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庆余与被执行人赵炳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庆余,赵炳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法执字第860号申请执行人徐庆余,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赵炳占,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赵炳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徐庆余工资款8480元、利息739元,案件受理费548元,由被告赵炳占负担。逾期被告赵炳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庆余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炳占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炳占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至宁安市人民法院诉讼专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林审 判 员  乔巨国人民陪审员  郑石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