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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陈某,住文安县。委托代理人邢承继,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甲,住文安县。原告陈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士进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魏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9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阴历二月原、被告订婚,2003年阴历八月二十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证。2004年6月5日女儿魏某乙出生,2008年农历2月20日儿子魏某丙出生。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喝酒赌博,且无法控制自己,经常离家出走。2013年正月十六日被告喝酒赌博后离家出走,分居至今。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沉重的打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3年4月26日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在此期间原、被告无联系,故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魏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魏某丙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农历二月订婚,2003年农历八月二十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证。2013年农历正月十六日被告因喝酒赌博离家出走,导致原、被告分居至今,分居已满两年。女儿魏某乙2004年6月5日出生,儿子魏某丙2008年农历2月20日出生,现均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虽然不同意离婚,但是原、被告已分居满两年,且2013年原告曾起诉过离婚,后撤诉,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的抚养,根据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女儿魏某乙以随原告生活为宜,儿子魏某丙随被告生活为宜,因原、被告分居两年,分居期间两个孩子均由原告抚养,且两个孩子的年龄差为4岁,故两个孩子抚养费以分别由各自承担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二、女儿魏某乙(2004年6月5日出生)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儿子魏某丙(2008年农历2月20日出生)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士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