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知)初字第19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北京拓思德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雨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拓思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雨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知)初字第19984号原告北京拓思德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院2号楼803-3。法定代表人田雪松,总裁。委托代理人姚欣时,北京永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妍,北京永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雨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上海市钦州路770号,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159号莲花大厦10楼1005室。法定代表人吴献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琳丽,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婧,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拓思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思德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雨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晟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拓思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欣时,被告(反诉原告)雨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琳丽、许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拓思德公司诉称:原告是瑞典anoto公司(以下简称瑞典公司)601、201、101等系列型号电子笔在中国大陆惟一的代理商,拥有该产品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合法授权。但是在多次投标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销售了和anoto601、201等型号的电子笔相同或者相似的电子笔。不仅如此,被告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还多次实施虚假宣传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被告曾多次向其客户散布虚假事实,宣称被告销售的电子笔与原告销售产品的不同,且具有比原告销售的电子笔更加优越的性能,夸大宣传其产品的性能、用途等,这些均属于被告捏造的虚假事实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严重误导了消费者并且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拓思德公司在2014年3月27日获得了美国livescribe公司(livescribeinc.,以下简称美国公司)12个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第04443公证书附件d授权产品livescribe数码笔等产品并在所有行业领域享有独家经营权,排除了不包括被告在内的5家公司。后拓思德公司发现雨晟公司在网站经营和宣传中称为其中国地区唯一总代理与事实不符,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中国日报》上连续刊登道歉声明10天,为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该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3.向原告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其中包括因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费用;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雨晟公司辩称,我方认为我公司对涉案产品有合法的代理权,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而且没有比对销售的行为,我方销售的是改进后的产品,是不同的产品,是正常的商业销售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雨晟公司并反诉称,2013年1月18日,反诉人与美国公司签订销售协议,销售该公司的多种智能笔产品,2013年8月1日签订《协议》,双方协议合作期到期日为2016年7月31日。2014年3月18日,美国公司授权雨晟公司为其产品在中国地区所有产品总代理,而拓思德公司仅有livescrible一种产品的代理权并有诸多限制,但其在宣传过程中虚假宣传为惟一、最高总代理,严重侵犯了我方的正当经营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反诉被告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反诉被告在《中国教育报》上连续刊登道歉声明10天,为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该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3.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用于制止反诉被告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费用;4.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拓思德公司对反诉辩称,不同意雨晟公司的反诉请求,我方享有在中国大陆境内上述美国公司及瑞典公司对相应产品的授权,不存在虚假宣传,故雨晟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雨晟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9日,瑞典公司和拓思德公司签订《中国市场战略合作协议》载明,“anoto点阵”指anoto专为存放坐标和(或)其他有形信息而编写的点阵。“点阵产品”指用于覆盖anoto点阵的纸张或其他介质。“数码笔”是指可以检测并解码点阵产品上的anoto点阵的笔、其他装置或联合装置。“pengen笔”指由瑞典公司与其韩国业务合伙人合伙开发或者由该韩国合伙人独立开发的anoto数码笔。生效日期之时已知的pengen笔有adp-601、adp-103、adp-101型数码笔。在拓思德公司遵守本协议之规定的前提下,瑞典公司同意将拓思德公司作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的惟一合作方(生效日期前与其他已签订的合约除外)。本协议自生效日期起的两年内有效。2013年8月22日,瑞典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斯泰·瑞维斯比向拓思德公司的田雪松、赵清发送主题为“anoto电子笔和纸产品在中国的独家授权”的邮件载明:我们在此确认,董事会于昨天(2013年8月21日)授权由拓思德公司2年内在中国独家分销anoto电子笔,……。该独家授权不包括用于平板电脑的电子笔,亦不包括应用于选举、普查及人口登记的电子笔。落款为斯泰·瑞维斯比瑞典公司首席执行官。2014年1月31日,瑞典公司首席执行官斯泰·瑞维斯比出具声明载明,自2013年9月开始,拓思德公司是瑞典公司为推广anoto技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选的业务合作伙伴和惟一渠道。anoto公司已同意两年之内不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实体签订新的业务协议。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仍有一些实体在依据2013年9月前签订的业务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由地从事anoto相关业务,但anoto将会促使他们与拓思德公司合作。台湾实体anoto台湾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公司)已经被许可数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及销售anoto相关产品。对于台湾公司的许可已于2013年停止,目前其仅被许可继续在台湾地区从事anoto相关业务。2014年6月18日,瑞典公司ceo出具文件称:本文件用以确认拓思德公司作为安诺拓在中国首选合作伙伴的地位。拓思德公司是安诺拓的白金合作伙伴和关联公司。2013年9月,拓思德公司与安诺拓签署“合作伙伴协议”,在该协议中,安诺拓承诺,拓思德公司将作为安诺拓在中国的首选合作伙伴。包括:拓思德公司作为安诺拓许可的实体,有权在中国安诺拓的绝大部分业务领域内从事安诺拓技术推广、解决方案开发和服务提供活动。安诺拓知晓拓思德公司在中国市场上运营时需要不受来自第三方的侵权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的干扰,并承诺尽其最大的努力支持拓思德公司维护其依据法律及合同应享有的权利。这包括第三方对于安诺拓名称权、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侵犯,以及第三方对于与安诺拓技术相关的销售许可或产品授权的侵犯。安诺拓其无权反对拓思德公司及其分销商在台湾从事相关业务的权利。拓思德公司作为首选合作伙伴与安诺拓合作至2014年末。安诺拓认为其将会把合作期限延续至2015年并会继续顺延。美国公司在2014年3月27日与拓思德公司签订《经销协议》载明,美国公司在此授予拓思德公司,且拓思德公司在此接受不可转让的独家权利,以在附件d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区域内独家宣传、广告、营销和经销产品。拓思德公司在得到美国公司的书面批准后(电邮亦可),且在美国公司向拓思德公司授予必需的相关正式许可后,可销售使用产品或与产品互动的产品。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署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时协议自生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2个月(“首期”)。如任何一方在首期或续期结束前未提前60天向另一方发出不再续期的书面通知,本协议自动延续一期或多期,每期12个月。经销商可视其自己为“livescrible公司的授权经销商”。附件d规定的指定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独家经营权规定:在所有的行业和领域内享有独家经营权,除以下情况:本协议头6个月内,通道不包括以下五个公司:奥辰、中国移动、北京四德科技、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和清华同方公司。该附件在经销商的最低采购要求中提到了需采购的产品包括智能笔产品、纸质产品、其他产品附件。(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4439号公证书载明,2014年4月18日,拓思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www.taobao.com进入“淘宝网”首页,在上述网页中输入“上海雨晟”搜索,进入“上海雨晟”淘宝店铺首页,首页的宝贝分类中分为echo系列、sky系列、livescribe3系列、智能笔附件系列。店铺公告载明雨晟公司是livescribe中国惟一指定总代理商。livescribe产品都是在中国生产,一切livescribe产品的生产和维修售后都由雨晟公司负责。在上述店铺首页的“宝贝排行榜”中点击“livescribe3smartpen蓝牙智能笔触控笔(标准版for美国)”,介绍中载明热烈庆祝livescribe3新品上海发布会圆满成功!雨晟公司是livescribe中国区域唯一指定代理商!是livescribe唯一指定的中国地区售后维修服务公司!是智慧笔生产开发合作研究中心。返回上述店铺的首页,在“宝贝排行榜”中点击“livescribeecho2g智能笔美国原装版”,介绍中存在热烈庆祝livescribe3新品上海发布会圆满成功!雨晟公司是livescribe中国区域唯一指定代理商!的字样。返回上述店铺首页的“宝贝排行榜”中点击“现货livescribe3smartpen蓝牙智能笔(标准版for中国)”,介绍中载明热烈庆祝livescribe3新品上海发布会圆满成功!雨晟公司是livescribe中国区域唯一指定代理商!是livescribe唯一指定的中国地区售后维修服务公司!是智慧笔生产开发合作研究中心。(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4438号公证书载明,2014年4月18日,拓思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进入“百度”首页,在搜索栏中输入“智能笔创造新的生活和学习方式”,点击搜索出现多个结果,点击其中的部分搜索链接,可以看到一篇在2014年3月19日发表在各网站的文章《智能笔创造新的生活和学习方式》,该文章载明今天雨晟公司与美国livescribe在上海共同发布livescribe3智能笔中文版,……。发布会上美国livescribe的负责全球销售的副总裁斯蒂文先生宣布雨晟公司为美国livescribe公司在产品、技术和维修等方面中国地区唯一总代理。该文还对其新发布的一款录课笔进行了介绍。该文配有发布会的图片。(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4436号公证书载明,2014年4月11日,拓思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进入“百度”首页,在搜索栏中输入“上海雨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入www.ev-pen.com首页,在网站的公司简介中载明公司成立于2004年,多次被评为中国it100强,华东区前十强。公司产品ev-pen智能笔和录课笔畅销全国,是中国数码笔的先驱者和领导者。2014年3月18日公司和美国livescribe公司共同在上海和北京同时发布第三代智慧笔,引爆市场,成为行业标杆和标准的制定者,毫无争议地确立在数码笔行业中国第一品牌地位。该网站新闻中心有《第三代笔新品发布》的文章,文章的内容与前述《智能笔创造新的生活和学习方式》基本一致。工业和信息化部icp查询系统载明网站ev-pen.com的主办单位为雨晟公司。(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4437号公证书载明,2014年4月11日,拓思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拨打了021-54486829、183xxxx****、186xxxx****,完成通话后形成电话录音。在拨打的021-54486829过程中,拓思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问接电话的人是否为雨晟公司的,对方回答是,其听说拓思德公司代理人在北京,接电话的人推荐其联系雨晟公司的销售经理郑某,称其正在北京,并告知了郑某的电话。拓思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拨打了被告知的郑某的183xxxx****的电话,联系上了雨晟公司的销售经理郑某,通话中拓思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购买产品的名义与郑某进行沟通,其中拓思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提到北京有家叫拓什么的公司也经营类似的笔,郑某称知道这家公司,是同行,称他们的产品还保留在其最早的一种应用方式,郑某称其经营的产品已经打通各个平台并且能够提供同步录音,都是上述北京的公司无法提供的。郑某还称其经营的产品比北京那家公司在后续的资源开发、产品性能、发送速度完方面领先很多。后郑某将北京同事的电话发送给了拓思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拓思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拨打了186xxxx****的电话,接电话的人认可自己是雨晟公司在北京办事处的周经理。周经理通话中称其经营的产品有一型、二型、三型,经营201型号的产品。拓思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询问周经理其公司经营的产品与市面上其他公司经营产品的优势,周经理称其公司已经把美国技术在中国的总代理权拿到了,不知道还有其他技术比我们还有优势。周经理还称其201那个笔做工、互动软件做的比其它公司的要好。另外,拓思德公司还提交了一份深圳市华拓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人证言》,称其公司主要经营电子教育设备,在2014年3月21日与雨晟公司就销售电子笔接触过,其得知以下内容:雨晟公司主要销售anoto的电子笔,型号为anotodp-201;雨晟公司在推销其商品时,曾多次宣称其销售的产品比拓思德公司销售的电子笔具有更好的性能,包括其产品有存储功能,而拓思德公司的产品仅有1兆缓存,其产品速度快,而拓思德公司的产品速度慢,速度有迟延等。2014年3月20日,北京汉神科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了内容相同的《证人证言》。雨晟公司提交了一封2012年11月27日发件人为“hernermagnus”<magnus.×××>,收件人为“billzhangbrett”<brett.zhang.×××>,主题为“回复:中国上海雨晟数字笔技术询价”。该邮件称贵公司推进这一项目的最佳也是最快的方式是使贵公司与本公司有丰富经验的合资企业anototaiwancorporate取得联系。并告知了联系台湾公司的方式。2013年2月22日,台湾公司出具《授权代理商证明书》载明,兹授权雨晟公司为anoto数码笔技术与产品之代理商,开发适合于中国教育市场软硬件产品,并提供良好之售后服务。雨晟公司还提交了一幅照片,称为瑞典公司、台湾公司总裁与其法定代表人的合影,证明其与上述公司就anoto产品展开合作。雨晟公司提交的一份其与美国公司的《协议修订》载明本修订于2013年11月18日起生效,将对美国公司与雨晟公司之间签订的日期为2013年8月1日的经销协议进行修订。双方达成如下一致意见: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生效,于2016年7月31日到期。修订随附的附录d:产品清单∕价格清单完全代替协议随附的原附表a。附录d中载明了商品的名称中包括livescribe2gbwifi智能笔、livescribe3智能笔、livescribe3pro智能笔等多种产品。雨晟公司提交了一份甲方为美国公司,乙方为雨晟公司的《合作协议》载明,经双方友好协商,美国公司授权雨晟公司为其所有产品在中国地区总代理,负责技术开发、市场推广、售后等服务。落款时间为2014年3月18日。雨晟公司提交了一份2014年3月25日stephendix给吴献斌发送的电子邮件,载明stephendix感谢该公司安排新闻发布会,在中国发布livescribe3智能笔,并雨晟和livescribe建立合作伙伴关系。livescribe全力支持雨晟在中国推广livescribe智能笔的战略,希望与贵公司一起密切合作,共同开发中国市场。除了在中国的苹果直接渠道外,雨晟也是本公司在中国主要的也是唯一的经销商。2014年8月5日、6日,拓思德公司的总裁助理刘东波向美国公司的stephendix等人就雨晟公司持有独家授权证书、网站和淘宝网宣传使用中国独家代理等事宜发送询问邮件。8月7日,stephendix回复邮件称,这份文件是在我们与拓思德公司签署协议之前的三月签署的。文件中没有直接明确说明雨晟公司独家代理,而仅说明雨晟公司是livescribe产品的分销商。而事实上,在我们授权拓思德公司时,雨晟公司就有权在所有市场销售产品,那么雨晟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亦有权在一些市场进行销售。我们正与雨晟公司沟通,以解决你们所提及的相关事宜。雨晟公司提交的(2014)沪闵证经字第2125号公证书对登录拓思德公司网站的情况进行了公证,认为该公证书的第11页、23页、24页、32页、35页载明的内容证明原告有的内容存在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公证书说拓思德公司是瑞典公司是在中国境内独家的推广,但原告并没有授权,而且在台湾还有一个台湾公司的代理商。对美国公司,拓思德公司说在中国大陆是唯一的总代理,也存在虚假宣传。该公证书第11页载明在新闻资讯栏目中有《致教育主管部门的声明》一文载明,我公司是瑞典公司在中国的最高代表和战略合作伙伴。依据我公司与瑞典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和相关授权,我公司独家代表瑞典公司在中国境内推广和授权anoto点阵技术和点阵资源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并有权对中国境内的任何侵权产品及侵权单位采取法律措施。鉴于此,在中国境内销售基于anoto点阵技术的相关产品均应出示我司出具的相关许可,否则该行为即为侵犯我司独家权利的侵权行为,所销售的产品也应作为侵权产品处理。我司对于上述侵权行为侵权产品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落款时间为2013年9月10日。公证书17页载有“笔尖上的革命-拓思德与livescribe联合新品发布聚焦”一文载明,2014年5月29,拓思德公司和livescribe联合新品发布会在北京某酒店举行,双方都发布了新产品。随后,会上还通报了拓思德公司为美国公司在产品销售、技术研发及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在中国地区唯一认证总代理,全权负责梳理规范渠道、产品推广、销售、服务等事宜。公证书23页、24页还记载了新闻资讯目录中有拓思德公司关于获得瑞典anoto中国区独家授权公告(一)、(二)、拓思德与瑞典anoto签署中国区独家授权协议、拓思德成为瑞典anoto中国区唯一授权代理商等文章的标题。公证过程中,雨晟公司代理人打开《拓思德与瑞典anoto签署中国区独家授权协议》一文,该文载明2013年9月16日,拓思德公司与瑞典公司签署一个为期两年的中国区(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等地区)独家授权分销及合作协议,该文还附有瑞典公司首席执行官签署的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拓思德公司系瑞典公司在中国境内对安诺拓产品及服务的独家经销商。拓思德公司系瑞典公司在中国唯一指定战略合作伙伴。公证书32页-36页显示的拓思德公司网站上有《anoto董事长访华,拓思德科技成其亚太唯一代理》和《拓思德科技成anoto亚太唯一代理》,前文载明:anoto的董事长jorgendurban先生表示tstudyhk已经在2012年年中成立,作为anoto的战略合作伙伴,anoto授权tstudyhk作为其在亚太地区的唯一代表,推进anoto在亚太地区的全部业务。拓思德公司的ceo田雪松表示,目前该公司是anoto在中国地区唯一战略合作伙伴。后文主要内容与前文基本一致。拓思德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其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计算机软件、网络技术、通信技术,技术服务、技术资讯、技术培训,批发电子产品等。雨晟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其经营范围为计算机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资讯、技术培训、机电设备、办公室用品等销售。拓思德公司在庭后针对雨晟公司的反诉证据补充提交了2014年6月12日美国公司的stephendix给拓思德公司的刘东波发送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并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公证。邮件正文载明,附件是经签署的授权协议,请查收。附件载明的日期为2014年5月29日,内容为:本文件用以确认拓思德公司作为livescribe公司在中国首选合作伙伴和经销商的地位。拓思德公司是livescribe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2014年3月,拓思德公司与livescribe公司签署了“分销协议”,在该协议中,livescribe公司承诺,拓思德公司将作为livescribe公司在中国的独家经销商。包括拓思德公司作为livescribe许可的实体,有权在中国livescribe公司的绝大部分业务领域内从事livescribe公司技术推广、解决方案开发及服务提供活动。livescribe公司知晓拓思德公司在中国市场上运营时需要不受来自未经授权的第三方的侵权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的干扰,并承诺尽其最大的努力支持拓思德公司维护其依据法律及合同应享有的权利。这包括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对于livescribe公司名称权、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侵犯,以及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对于与livescribe公司技术相关的销售许可或产品授权的侵犯。livescribe公司与拓思德公司均同意,依据双方在协议中达成的合意,livescribe公司愿意授权拓思德公司为其代理人,在中国依据双方2014年3月达成的协议的约定来维护livescribe公司的合法权益。拓思德公司作为首选合作伙伴和经销商根据双方在2014年3月达成的协议的约定将与livescribe公司合作至2015年。livescribe公司认为其将会把合作期限延续至2016年并会继续顺延。雨晟公司认为上述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不应被采信。上述事实,有拓思德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证人证言、函件等,雨晟公司提交的公证书、邮件打印件、照片、协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拓思德公司与雨晟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项目可知,二公司在经营范围中有相同或者类似的项目,且双方皆销售数码笔等产品,本院认定二公司系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本案中,首先是关于与瑞典公司的合作,2013年8月22日,瑞典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通过邮件向拓思德公司确认该公司董事会授权拓思德公司经营anoto电子笔和纸产品在中国的独家授权及2年anoto电子笔在中国的独家分销权。拓思德公司在2013年9月9日,通过与瑞典公司签订《中国市场战略合作协议》取得了瑞典公司除该协议生效日期前与其他已签订的合约外在中国大陆市场唯一合作方的地位。2014年1月31日,瑞典公司首席执行官出具的声明文件确认拓思德公司是瑞典公司为推广anoto技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选的业务合作伙伴和唯一渠道。并明确指出该公司对台湾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销的许可在2013年停止,该公司目前仅被许可在台湾地区从事anoto业务。2014年6月18日,瑞典公司首席执行官出具的声明文件确认了拓思德公司为其公司中国首选合作伙伴地位、白金合作伙伴及关联公司。雨晟公司在2013年2月22日通过台湾公司取得了在中国教育市场经营anoto数码笔技术与产品之代理权。根据瑞典公司首席执行官在2014年1月31日发布的文件,瑞典公司对于台湾公司的许可已经在2013年停止,其仅能够继续在台湾地区从事anoto的相关工作,庭审中雨晟公司认可2014年1月后其就没有自台湾公司处进过货。以上可以看出,雨晟公司经营anoto产品的授权源自台湾公司,而台湾公司经销anoto产品授权源自瑞典公司的许可,瑞典公司对台湾公司的许可已经在2013年终止,本院有合理的理由认定自2014年起,台湾公司并无在除台湾地区之外的地区经销瑞典公司之anoto产品的权利和许可他人经销的权利,故自2014年起,台湾公司对雨晟公司之前述授权亦应终止。雨晟公司根据其在反诉中提交的公证书指控拓思德公司不正当竞争的依据是在其网站上所称的其是瑞典公司在中国境内独家的推广,但拓思德公司并没有授权,而且在台湾地区还有一个台湾公司的代理商。对此本院认为,拓思德公司在其网站上所载的致教育主管部门的声明和与瑞典公司签署中国区独家授权协议等文章的内容与其与瑞典公司签署的文件及瑞典公司出具的文件的授权内容基本一致,关于雨晟公司提出的拓思德公司网站中文章称拓思德科技成为瑞典公司亚太唯一代理而还有台湾公司与事实不符的问题,本院注意到该文指称的是唯一代表是tstudyhk,而非本案中的拓思德公司。综上,拓思德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对瑞典公司anoto产品进行宣传并不构成对雨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拓思德公司指控雨晟公司有对其销售产品进行比对性的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拓思德公司提交了案外两家公司出具的证言,载明雨晟公司在销售anoto电子笔的时候,多次宣称其销售的产品比拓思德公司的电子笔具备更好的性能,与拓思德公司代理人与雨晟公司员工的通话的内容可以相互印证。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雨晟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上述行为,必然会误导相关公众,构成对拓思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关于美国公司。拓思德公司是在2014年3月26日通过与美国公司签订经销协议取得了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区域内所有行业和领域内的独家经营权。2014年6月12日美国公司给拓思德公司发送的邮件中载明的文件确认了拓思德公司为美国公司在中国首选合作伙伴和经销商的地位,并再次确认通过双方在2014年3月签署的“分销协议”,拓思德公司为美国公司在中国的独家经销商,虽然雨晟公司认为该证据逾期提交不应被采信,但是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具有重要关联,故应予以采信。雨晟公司通过2013年8月1日与美国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取得了经营美国公司产品的经销权,但由于雨晟公司没有提交完整的经销协议文本,故取得的经销权性质无法判断。其在2014年3月18日,取得了一份《合作协议》载明其是美国公司所有产品在中国地区总代理。对此,美国公司的stephendix在同年8月回复给拓思德公司邮件称,这份文件是在我们与拓思德公司签署协议之前的三月签署的。文件中没有直接明确说明雨晟公司是独家代理,而仅说明雨晟公司是livescribe产品的分销商。综上,本院认为,首先,美国公司对于原被告经营livescribe产品和技术的授权都是通过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stephendix签署或者确认的,包括正式的协议、授权文件、邮件等形式,对此事实当事人双方并无异议;其次,依据本案现有证据,雨晟公司在2013年8月通过与美国公司签订经销协议早于拓思德公司取得了livescribe产品在中国的经销权,但是由于雨晟公司未提交该协议的完整版本故该经销权的性质不明,雨晟公司在其后取得了一份美国公司同意授权其为美国公司所有产品在中国地区总代理的合作协议。但是,美国公司在签署上述授权雨晟公司中国地区总代理合作协议后不久,即与拓思德公司签署了包括livescribe电子笔、纸质产品在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行业和领域的独家经营权的协议,随后在当年的6月,美国公司给拓思德公司发送的文件确认了拓思德公司为美国公司的在中国首选合作伙伴和经销商的地位,并再次确认通过双方在2014年3月签署的“分销协议”,拓思德公司为美国公司在中国的独家经销商;第三,在拓思德公司向美国公司质疑雨晟公司取得中国地区总代理问题时,同年的8月美国公司stephendix回复邮件明确指出两点:其一是该文件中没有直接明确说明雨晟公司为独家代理,而仅说明雨晟公司是livescribe产品的分销商。其二是在美国公司授权拓思德公司时,雨晟公司就有权在所有市场销售产品,雨晟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亦有权在一些市场进行销售。在双方没有提交其他证据的情况下,stephendix在8月回复的邮件应该更能体现美国公司对原被告双方授权的真实意思,即认可拓思德公司为其在中国地区的独家经销商地位,而雨晟公司并不享有在中国地区的独家代理权,但是其可以依据其与美国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继续在约定的期限和范围经销美国公司的产品,系一般经销商。如前所述,雨晟公司在淘宝网等网站上宣称的其为“美国公司中国区域唯一指定代理商及唯一指定中国地区售后维修服务公司”等说辞与美国公司授权的本意不符,也必然侵害拓思德公司作为美国公司产品独家经销商的合法权利,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雨晟公司指控拓思德公司在公司网站引用的文章中称拓思德公司为美国公司在产品销售、技术研发及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在中国地区唯一认证总代理,对此本院认为,上述陈述系美国公司在与拓思德公司联合新品发布会上的陈述,且该处的表述与拓思德公司与美国公司签署的正式协议中取得的独家经营权并不冲突,故该处表述不构成对雨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所述,雨晟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拓思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向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承担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未能提交其损失的具体数额及被告违法所得的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持续时间、方式、范围及两公司的经营情况,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关于拓思德公司要求雨晟公司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一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考虑到雨晟公司在其公司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足以达到为拓思德公司消除影响的效果,故对其要求在《中国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的诉请不再支持。拓思德公司为本案支出的费用中的合理部分,雨晟公司应一并予以赔偿,虽然其未提交相应的票据,但是拓思德公司确实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聘请了律师,进行了公证和翻译工作,相应合理支出的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相应工作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酌定。雨晟公司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上海雨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雨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拓思德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八万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雨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www.ev-pen.com)首页连续刊登致歉声明十天,为原告北京拓思德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北京拓思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不履行此义务的被告上海雨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四、驳回原告北京拓思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上海雨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被告上海雨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拓思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元,已交纳;由被告上海雨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反诉原告预交),由反诉原告上海雨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连勇人民陪审员 唐福来人民陪审员 程保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