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要永香与冯某、冯永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要永香,冯某,冯永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要永香,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孟封镇杨房中学教师。被告冯某。被告冯永明(系冯某的法定代理人),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孟封镇韩武村农民。原告要永香与被告冯某、冯永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永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冯永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要永香诉称,2012年10月19日上午,我正在教室上课,退学学生冯某在教室外面敲门和窗户并且骂我,我出去时,他已跑了,我接着继续上课,下午放学后,我去杨房村街上赶集,正好又碰上他,他又骂我,我问他,你和老师有什么过节,老师怎么得罪你?你为什么骂老师?他朝我头上猛打,把我打得鼻青脸肿,我报110,孟封派出所问了我情况,又叫来家长,说带我去检查,派出所工作人员一走,家长说雇车去,结果一去不返,我半夜头疼得非常厉害,又呕吐,又流鼻血,只好自己雇车去医院看病,我一直等孟封派出所协商解决,至今一直未解决。由于冯某未满16岁,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冯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原告医疗费700元,出租车费100元,误工费700元,共计1500元。被告冯某、冯永明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冯永明系被告冯某的父亲。2012年10月19日下午,原告要永香与被告冯某发生口角,原告被冯某殴打到头部。原告于当日向清徐县公安局孟封派出所报案,在孟封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中原告陈述冯某打了其十多下,主要打到头部和脸部,将其鼻子打的有些肿了,打完就跑了,并称其没有还手。孟封派出所对冯某的询问笔录中冯某陈述其打了原告两拳,原告就过来撕扯其衣服,其就又打了原告两拳并挣脱了原告,打到了原告的身上、头上。孟封派出所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赔偿和负担医疗费用调解意见书,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等1000元,被告不同意,调解未果,孟封派出所建议法院作出公正判决。对此,孟封派出所未作出任何处罚决定。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其在医院做CT检查收费单一份和医药费单据一份,该两份单据上加盖有清徐县清源镇中心卫生院的公章,证明其花费533元做CT检查,医药费是61.2元。原告陈述其在药店刷医保卡购买了100多元的药,所以请求赔偿医疗费700元,确实产生了100元出租车费,本来也有正规发票,但弄丢了,误工费按工资计算是一天100元,休息了7天,一共700元,其未提供误工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CT检查收费单一份、CT报告书一份、清徐县清源镇中心卫生院收入凭证一份、清徐县公安局孟封派出所行政案件卷宗一套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从孟封派出所的行政卷宗中对原告要永香及被告冯某的询问笔录,均说明被告冯某对原告的头部进行了殴打,被告冯某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健康权。我国是尊师重教的国家,尊敬师长是传统美德,冯某对原告的殴打行为确不应当,该行为确实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原告需对其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合理费用。故对于原告在清徐县清源镇中心卫生院花费的医疗费594.2元,应由侵权人冯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出租车费100元、误工费700元,原告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因被告冯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被告冯永明承担。被告冯某、冯永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如产生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冯某的法定代理人被告冯永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要永香医疗费594.2元;二、驳回原告要永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冯永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