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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133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贾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原李寨公社登记结婚,婚后生育4个子女,均已成家另过。双方婚后有共同财产北房五间,无债务。原告曾于2009年、2014年两次起诉要求离婚,2014年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未能和好。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且在2014年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未能和好,原告现第三次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态度坚决,足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原告当庭放弃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双方所述其他,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离婚;二、共同财产归被告贾某所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星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淑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