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雷香金与邱衍华、钟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香金,邱衍华,钟玉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382号原告雷香金,女,1965年8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盛勋,宁化县客家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邱衍华,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被告钟玉金,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原告雷香金与被告邱衍华、钟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飞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香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盛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衍华、钟玉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香金诉称,2014年4月30日,被告邱衍华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当年7月5日还10,000元,8月20日还20,000元。如今借款期限已过,被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两被告均置之不理。借款时,被告邱衍华与被告钟玉金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合法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为此,请求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邱衍华、钟玉金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邱衍华、钟玉金系夫妻关系。2012年、2013年,被告邱衍华分别向原告夫妻借款20,000元、10,000元。因被告邱衍华未能按时偿还该借款,2014年4月30日,被告邱衍华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被告邱衍华向原告雷香金借到人民币30,000元,定于农历7月5日还10,000元,8月20日还20,000元。此后,被告邱衍华仍未按期偿还借款,经原告催讨未果。2015年4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复印件和原告庭审陈述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雷香金与被告邱衍华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后,被告邱衍华未按期偿还借款,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邱衍华、钟玉金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邱衍华、钟玉金共同偿还。被告邱衍华、钟玉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参加诉讼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衍华、钟玉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雷香金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邱衍华、钟玉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飞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