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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崔秀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劲松。被执行人崔秀东。申请执行人兴隆县诚盛物业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秀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秀东已大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结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内容已大部分履行,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福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志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