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魏学亮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527号原告魏某某,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被告刘某,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车辆,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某所有的思威牌皖SDX**号小型普通客车。二、查封担保人王某所有的翼虎牌皖SMX**号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