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石狮市鑫誉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诉徐兴明、谭金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鑫誉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徐兴明,谭金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石狮市鑫誉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熊水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培尧、林文旭,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兴明,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谭金杰,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庄丽霞,石狮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经财,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鑫誉美服装有��责任公司诉被告徐兴明、谭金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市鑫誉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鑫誉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鑫誉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狮市鑫誉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正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