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3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嘉卡变速箱有限公司与上海拓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嘉卡变速箱有限公司,上海拓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3923号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嘉卡变速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特色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394936-0。法定代表人石崇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鹏,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大桥一路99号附3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8********。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拓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柘公路2898号14幢70车间,组织机构代码57587989-6。法定代表人江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冉缤,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嘉卡变速箱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拓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嘉卡变速箱有限公司提出鉴定申请,期间本案依法中止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嘉卡变速箱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拓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嘉卡变速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拓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嘉卡变速箱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拓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玲 搜索“”